一、超限货物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二、超重货物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超重等级: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一级超重:1.00<Q≤1.05;
二级超重:1.05<Q≤1.09;
超级超重: Q>1.09。
注:Q为活载系数。
三、办理条件:
托运人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出下列资料:
1.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和运行限制条件。
3.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4.其它规定的资料。
托运人应在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