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管理程序,加快涉铁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地方涉铁工程系指地方单位全额投资新建和改建的道路、水利设施、各种管线等穿跨铁路营业线的工程以及铁路专用线与营业线接轨站改造工程。
第三条 地方涉铁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应满足铁路发展规划,预留规划条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在“坚持依法合规,有利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赢”的原则下,地方涉铁工程实施阶段须由公司所属部门作为涉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地方涉铁工程未与公司所属部门签订合同委托建设管理的,一律不得在公司管内进行营业线施工,擅自施工者按照《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追究其相应责任。铁路设备管理单位未履行监管责任的,一并追究其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上跨铁路的电力线、立交桥以及下穿铁路的管线等既有地方涉铁设施经现场确认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时,按照“确保安全、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地方涉铁工程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党群工作科、安全监察科、运输科、技术设备科、经营管理科、财务科、调度所、工务段、电务段、机辆段及各车站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第八条 地方涉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组织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及过渡工程方案进行研究,统筹铁路建设、经营等涉及地方的事宜。
第九条 技术设备科在公司地方涉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公司管内地方涉铁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受理立交桥、隧道、管线等地方涉铁工程申请、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立交桥、隧道、管线等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组织地方涉铁工程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地方涉铁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涉铁工程建设占用铁路用地的审批和管理。
(六)协调地方涉铁工程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地方涉铁工程设计、施工中涉及本专业的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其中,工务、电务、机辆等专业部门负责对有关本专业的设备迁改过渡、防护方案和标准进行审核把关,负责本专业设备变动手续办理,参与施工方案审查等工作;经营管理科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代建项目甲供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党群工作科、经营管理科、财务科等负责对相关代建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安全监察科负责对地方涉铁工程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党群工作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对站段施工监控配合费等费用的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主要由威海威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可承担小规模涉铁工程管理,工务段主要负责既有铁路桥下及涵洞内管线敷设等地方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电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仅涉及本专业的设备迁改防护等地方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可在地方涉铁工程项目函复或纪要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涉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涉铁工程营业线施工现场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协调铁路设备设施迁改及施工配合工作,掌握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情况,负责地方涉铁工程实施过程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业主单位签订地方涉铁工程代建或项目管理合同。
(二)协助业主单位对地方涉铁工程投资概算进行审核。
(三)负责(或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地方涉铁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四)组织地方涉铁工程实施,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等履行管理职责。
(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协助业主单位办理工程开工(复工)等有关手续。
(六)组织施工现场调查及安全技术交底,协调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七)协助业主单位办理占用铁路土地有关手续。
(八)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九)组织施工单位编制铁路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并进行初审。
(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护配合、施工盯控和安全把关。
(十一)组织工程初验及缺陷整治等工作。
(十二)协助业主单位进行其他有关铁路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运输站段按照专业分工,负责地方涉铁工程的施工监控配合工作,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落实;同时可承担安全风险低的零小涉铁工程和既有铁路设备迁改的施工。公司相关运输站段负责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的还应承担项目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的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电力、通信、环保、水保及管线等工程的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等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等需要与铁路交叉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方案。
第十六条 下穿铁路工程应预留规划线位条件,优先考虑正交方案,斜交时不宜小于45度;原则上应避开站场、道岔、曲线的缓和曲线及竖曲线区段。
第十七条 上跨铁路立交桥应预留电气化、规划线位、规划双层集装箱运输等条件,满足施工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铁路安全防护范围内桥面防护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涉铁工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下穿铁路路基的各种管线应采用防护管(涵)防护,并应满足铁路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电线路跨越工程的基本技术要求:
(一)35kV以下的电线路(含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允许跨越铁路,应由地下穿越铁路;在跨越铁路的电力线路上建设的避雷线、电力自动化用通信光缆等附加线路,其安全系数应与同架的电力线路相匹配。
(二)铁路车站出站信号机以内原则上不允许电力线路跨越。
(三)电力线跨越铁路应采用独立耐张段,电力线悬挂采用双绝缘、双悬挂;邻近铁路线路的路外电力线路杆塔内缘距最外侧线路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第二十条 铁路专用线工程有关技术条件参照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 安全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与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针对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检查参建各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及在营业线施工期间保证运营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放在首位,对地方涉铁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影响线桥安全的地方涉铁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线桥设施进行第三方监测,监测方案报公司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涉铁工程需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章 建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地方涉铁工程的建设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设计审查、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地方涉铁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请函。
申请函原则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方涉铁工程批准立项的依据,以及地方涉铁工程的性质、规模、标准和规划等资料;
(二)地方涉铁工程与铁路交叉方式和交叉点的铁路里程,与铁路相关位置平面图;
(三)来函(业主)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设计审查。地方涉铁工程设计文件一般由公司技术设备科组织审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征得原相关审查部门的同意。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 由业主单位委托公司涉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或项目管理。委托时业主单位应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建设管理或项目管理协议,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在施工前办理地方涉铁工程占用铁路用地手续(自收到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用地手续办理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施工期间接受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场地平整和清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涉铁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协助业主单位依据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与工务段等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变动手续(自收到设备变动申请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设备变动手续)。立交桥、隧道、顶管及上跨电力线路等规模较大涉铁工程由技术设备科签订协议明确地方涉铁工程产权划分、移交、维护管理、安全责任等问题,相关费用在协议中统一收取,收费标准参照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铁配合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涉铁工程由工务段等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由业主单位(委托铁路代建的工程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施工与监理的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管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审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通过后,应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并报请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技术设备科组织审查。与相关运输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办理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手续(相关运输站段安全配合协议签订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施工计划审核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由设备管理单位承担施工的涉铁项目,在确保安全以及符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属营业线施工的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符合点外作业的项目纳入点外作业进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地方涉铁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上跨铁路结构物及附属设施以及下穿铁路不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协助;下穿铁路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由技术设备科负责组织验收。
第六章 项目审理
第一节 立交桥工程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修建立交桥的申请经公司批转后,技术设备科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业主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具备穿(跨)越条件的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具备穿(跨)越条件的立交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立交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作。承担立交桥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具有铁路勘察设计资质和穿(跨)铁路营业线立交桥设计业绩,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承担设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立交桥建设工程一般分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对铁路安全影响大、设计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三十八条 立交桥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并经业主单位初审后,业主单位应将方案设计提交技术设备科。技术设备科收到方案设计后,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业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据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单位,作为立交桥项目建设、验收交接和维护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立交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业主单位将专家审查意见抄送技术设备科存档。
第四十一条 立交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审核完成后,由技术设备科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业主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立交桥项目自公司函复之日起3年内未开展工程建设的,函复意见自动废止,业主单位应重新报公司进行研究。
第二节 隧道工程
第四十三条 隧道工程立项阶段,业主单位应将涉及铁路区段的线位方案向公司征求意见。
第四十四条 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单位应洽公司开展隧道工程下穿铁路工程专项设计。承担隧道工程下穿铁路工程专项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地铁和铁路勘察设计双重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铁路营业线设计业绩。
第四十五条 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还应洽公司对专项设计开展专项咨询。承担专项咨询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是科研、学术等机构,并具有同类工程专项咨询业绩。专项咨询单位应与专项设计单位充分进行沟通,就隧道工程施工与运营期间对铁路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根据专项咨询单位提出的专项咨询报告,优化专项设计。
第四十七条 专项设计和专项咨询报告完成后由业主组织专家审查,公司参加,形成审查意见。公司依据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单位,业主根据函复意见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八条 隧道工程下穿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审核完成后,由技术设备科会同业主对施工图设计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业主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三节 管线工程
第四十九条 管线穿(跨)铁路的申请经公司批转后,技术设备科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调查,并及时告知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管线工程方案设计。
第五十条 承担管线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其中下穿铁路路基管线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勘察设计资质和下穿铁路营业线的设计业绩,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承担设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技术设备科收到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后,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明确管线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管理、验收交接和维护管理等事宜。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五十二条 管线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公司技术设备科会同业主对施工图设计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出具。业主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五十三条 对工程规模小、结构简单的下穿铁路路基的管线工程及上跨铁路电力线工程可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具备条件的,由公司技术设备科进行审查,并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
第四节 零小涉铁工程
第五十四条 既有铁路桥涵下或邻近铁路修路、敷设管线、绿化等零小涉铁工程(以下简称“零小涉铁工程”)的申请经公司批转后,技术设备科应及时告知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专项设计。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零小涉铁工程专项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其中涉及铁路设备迁改的零小涉铁工程同时具有铁路营业线的设计业绩。
第五十六条 技术设备科收到零小涉铁工程专项设计后,对具备条件的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明确零小涉铁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管理、验收交接和维护管理等事宜。业主单位将修改后的专项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第五十七条 对不影响铁路既有设备安全的零小涉铁工程,技术设备科接到申请后可直接以正式文件函复业主单位同意实施,业主单位可根据函复意见直接商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确定方案。对于涉及居民生产生活的低压电缆及通信、信息光电缆等从铁路桥涵下穿越,可直接由工务段确认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工程实施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立交桥、铁路专用线接轨站改造工程、下穿铁路管线等地方涉铁工程应由公司所属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代建。
第五十九条 地方涉铁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选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承担地方涉铁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近五年内同类工程铁路营业线施工业绩,其中承担下穿铁路路基的桥涵、隧道、管线以及铁路专用线接轨站改造工程等地方涉铁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单位中相关工程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能力。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队伍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带班人等主要组成人员应由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践经验,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营业线施工业绩不良的施工单位承担公司管内的地方涉铁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施工任务,对承担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定组织施工,不得转包及违规分包。
第六十一条 承担地方涉铁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近五年内同类工程铁路营业线监理业绩,并熟悉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承担下穿铁路路基的桥涵、隧道、管线以及铁路专用线接轨站改造工程等地方涉铁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有铁路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十二条 对安全风险高的立交桥、隧道及未对铁路线路采取加固措施的顶管等地方涉铁工程,业主单位应洽项目管理机构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地方涉铁工程及铁路相关设施状态进行专业监测,确保施工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零小涉铁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工务段承担。地方涉铁工程引起的工务曲线超高调整等施工,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工务段承担。
地方涉铁工程引起的不涉及站场改造的铁路通信、信号、信息等光电缆及电力设备迁改防护等施工,可由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电务段承担。
第六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营业线施工的相关要求编制营业线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送项目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公司组织审查。
第六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及相关运输站段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开工、中途停复工、完工及下穿结构物穿越前、上跨结构物跨越前等关键节点确认,未经确认不得进行下阶段工作。
第六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须依据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组织地方涉铁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有关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铁路工务曲线超高调整和铁路通信、信号、信息等光电缆及电力设备迁改防护等施工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报批,其他涉铁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由项目管理机构报批。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六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国家、铁路及相关行业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的文件、纪要、合同、协议等。
第六十九条 下穿铁路立交桥以及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管线工程等地方涉铁工程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管理机构会同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公司相关运输站段进行验收。
技术设备科负责组织正式验收。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初步验收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向技术设备科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技术设备科会同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站段等进行验收。
第七十条 上跨铁路立交桥、管线以及下穿铁路隧道、管线等不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地方涉铁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七十一条 地方涉铁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七十二条 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应按《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编制,不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应按有关行业规定编制。编制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协调指导。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交接。
第七十三条 对于下穿铁路立交桥主体及其他承受铁路荷载、防护铁路路基安全的翼墙、挡墙,有出入口翼墙的涵式结构物,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铁路管理部门,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引道部分以及立交桥(涵)内的排水、路面、照明等设施产权归道路、管线等所属单位,由道路、管线等所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上跨铁路立交桥及附属设施、隧道工程、上跨铁路管线工程以及下穿铁路防护套管等工程产权归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方涉铁工程工作基本流程
地方涉铁工程工作基本流程
业主单位向公司提出地方涉铁工程的申请 (办公室) |
申请受理后,业主单位洽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开展 方案(专项)设计(技术设备科) |
方案(专项)设计后,组织设计审查并函复意见 (办公室、技术设备科) |
施工图完成后,组织施工图审查 (技术设备科) |
与业主单位签订代建或项目管理协议 (威海威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设备管理部门) |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代建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由业主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协助) |
办理设备变动手续、施工方案审查、安全审查、安全协议签订、施工计划批复(安全监察科、运输科、技术设备科、设备管理部门、行车组织 部门) |
工程实施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管理,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
竣工验收(形成铁路固定资产项目由技术设备科负责组织,其余由业主 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协助) |